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的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单位缓缴到期后次月需一次性补缴缓缴期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期可视作连续缴存。
单位申请缓缴业务需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