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应当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社会活动提供服务。
档案利用者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应告知档案利用者与查询档案相关性和利用目的,出具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查档案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相关的有效材料,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验相符,方可查询利用。查询利用手续如下: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委托他人查阅的,还需出具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2.非权属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档案移交书。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4.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阅览、摘抄相关档案。如需复制档案还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法院调查令,复制调查令中指定内容。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查阅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出具委托管理合同。
7.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租赁合同、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查阅书。或由产权人直接查阅,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8.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9.不在以上情况的,必须视具体情况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查档咨询电话:0574-8958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