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复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4-26 09: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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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住区(单位)绿化养护水平,加强对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动态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

鼓励各地开展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活动,建立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储备库。条件成熟的,可申报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审。

(一)申报范围

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申报范围为经绿化验收合格并养护一年以上的居住区(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2.实景照片(每个申报项目10张左右,图像要求在3M以上,像素分辨率:300)。

(三)评审办法及时间

1.申报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各申报单位可对照《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标准》(见附件2),经自查符合条件后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表,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初审阶段(5月6日至5月10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提交上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指导(包括实地养护状况和台账资料,台账资料包含竣工、养护方面材料),并将初审通过的居住区(单位)的申报表(纸质)和照片(电子稿)通过浙政钉“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系统报送至宁波市城区绿委办。

3.综评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宁波市城区绿委办对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综评,综评结果另行发文。

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复审

(一)复审范围

2022年(含)前被评为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居住区(单位)。

(二)复审办法及时间

1.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结束自查工作后,于4月30日前上报2024年度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复审情况书面总结及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复审情况表(见附件3、4)。

2.市城区绿委办实地抽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绿化养护现状及相关养护台账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说明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标准》规定,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本辖区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本次评审(复审)工作顺利完成,并为今年推荐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做好准备。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园林绿化中心法制规划科,联系人:张靖海,联系电话:87362070。



附件:1.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

   2.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标准

   3.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复审情况表

   4.宁波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复审情况表(示例)




宁波市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